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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高新区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发展资助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 | 作者:dlasei | 发布时间:2019-01-25 | 10720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大连高新区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发展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 1 17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高新区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发展资助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大连高新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 做活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大高管发〔 2016 38 号)文件精神, 加快推进大连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 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切实发挥知识产权在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支撑作用, 鼓励高新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于高新区财政拨款,由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四条 所申请或授权的知识产权内容应属于国家及高新区重点发展和支持的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市场前景较好。

第五条 资助对象

1.在高新区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辖区内的高校以及上述单位的个人。 如知识产权为共有,则第一署名人必须符合以上条件之一。

2.为高新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第三章 资助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知识产权创造

1.国外专利申请

申请美国、欧专局和日本的发明专利,受理并公开后每件资助 5000 元;申请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受理并公开后每件资助 3000 元;申请国外工业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受理后每件资助 2000 元。上述专利申请资助每件最多不超过 2 个国家或地区。

2.专利授权

2.1 国外专利:获得美国、欧专局和日本的发明专利证书,每件资助 50000 元;获得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证书,每件资助 10000 元;获得国外工业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每件资助 5000 元。上述专利授权资助每件最多不超过 2 个国家或地区。

2.2 国内专利:获得国内发明专利证书,每件资助 5000 元;

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每件资助 500 元,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每件资助 500 元。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证书的每件资助 1000 元。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件资助 500 元。

第七条 国外专利的资助只对职务申请或获得的国外专利给予资助。对辖区内的高校教师因职务获得的专利授权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本办法第六条所述标准的 50%

第八条 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

1.专利奖

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予中国专利金奖的,给予 80 万元奖励,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给予20 万元奖励;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予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2.企业发明专利质押贷款

经审核,对企业通过发明专利质押获得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贷款的,按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予所付利息 100%的补贴。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企业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29490-2013 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给予 10万元奖励。

4. 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

对被批准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被批准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被批准为辽宁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 2 万元奖励。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九条 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在申请资助时,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正副本均可)、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正副本均可),个人资助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上一年度单位社保缴费证明。根据不同的资助内容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知识产权资助

(1)知识产权资助申请书;

(2)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

(3)知识产权资助明细表;

(4)知识产权授权证书首页复印件(验原件)

(5)其它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2.专利奖

(1)中国专利奖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奖证书复印件

(验原件)

(3)其它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3.企业发明专利质押贷款

(1)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申请表;

(2)出质的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4)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5)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贷款收款凭证、 银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凭证等,验原件);

(6)其它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1)知识产权贯标补贴申请表;

(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其它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5.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1)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补贴申请表;

(2)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其它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办理程序

(一)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发布通知,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每年受理一次,统计年度为当年 1 月至 12 月;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三)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会同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批,审批后在管委会网站公示;

(四)公示期满,由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和财政局联合下达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拨款计划文件,高新区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受理时间以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发布通知为准,逾期将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以银行转账或支票形式支付。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管理

(一)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对接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二)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高新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发展资助办法》(大高管发〔 2017 5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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