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科计发【2017】112号
第一条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大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69号)提出的“实施普惠性的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对于规模以上企业向税务部门备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研发项目经费,按照一定比例由市区两级予以财政补助”,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高新园区、金普新区试行。
第三条 补助对象:
市、先导区两级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
1、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
2、产业方向属于我市重点支持的人工智能、精细化工、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电子信息、清洁能源、新材料、海洋经济、节能环保等产业领域。
3、已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
4、已按规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企业研发项目情况》、《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等统计报表。
第四条 补助方式和标准:
根据企业在税务部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给予最高10%、最多10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先导区两级按照1:1比例分担。
第五条 补助程序:
1、市税务局汇总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企业名单和研发费用,市统计局汇总上年度研发统计报表申报企业名单,并反馈市科技局、先导区科技局、统计局与税务局。
2、市科技局发布研发费用后补助通知,企业通过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研发费用后补助申请。
3、市科技局对申请进行受理,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后补助企业名单。
4、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资金安排计划,会商市财政局、金普新区与高新区管委会,确定年度研发费用补助标准。
5、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补助标准先行予以补助后,向市科技局提出补助申请,并附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发放正式文件。
6、市科技局对先导区补助文件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将根据市科技局资金申请与先导区财政局进行资金结算。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预算审核环节,各级科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及其资金分配环节,税务部门和统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数据提供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自觉接受和配合科技、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年内不再享受市、先导区两级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补助。
第八条 高新园区、金普新区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配套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统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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