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大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69号)精神,根据《大连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试行办法》文件规定要求,现组织2016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申报工作。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本办法在高新园区、金普新区试行。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
2、产业方向属于我市重点支持的人工智能、精细化工、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电子信息、清洁能源、新材料、海洋经济、节能环保等产业领域。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
4、已按规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企业研发项目情况》、《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等统计报表。
(二)补贴范围
1、企业在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及其他费用。
2、研发经费归集范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3、已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列入研发经费补助统计范围。
(三)补贴标准
根据企业在税务部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给予最高10%、最多10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先导区两级按照1:1比例分担。
二、申报方法及时间
(一)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材料,并报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对当地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参考企业2016年度已备案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及R&D经费投入统计填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填报《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审核汇总表》一式两份,连同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科技局。
(二)申报材料
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表;
2、企业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研发投入基本情况说明;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的企业研发活动费用报表;
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加盖税务机关受理章的备案表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时间
市科技局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时间可自行确定。
三、业务咨询
市科技局规划财务处 0411—39989828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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