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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 作者:dlasei | 发布时间:2017-06-14 | 8640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区()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引导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大科成发[2005]14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1765

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技进步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

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

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2.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六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孵化器认定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工作,并依据国家、省级孵化器认定标准推荐申请国家和省级孵化器;各区(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孵化器认定,并依照本办法推荐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八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孵化器目标、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要求;

2、领导团队得力、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2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达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总场地面积的70%以上。孵化场地面积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原则和在孵企业使用性原则确定;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达到10家以上)。累计毕业孵化企业5家(专业3家)以上。

5、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已申请专利(含软件著作权等);

6、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70%以上;

7、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少于50万元,并至少有2

个以上的资金案例;

8、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1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

9、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10、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第九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和产品应符合科技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和国家及地方鼓励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

6、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7、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8、企业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条:

1、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具有产业化生产能力及条件;

3、年营业总收入在200万元以上,或在孵期间年营业总收入和资产递增率超过50%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5、有自主知识产权。

孵化器毕业企业由孵化器报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备案。

第十一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应首先向所在区(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报材料,经审核后,由区(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基地)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基地)须提交下列材料:

()大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孵化器基本情况

1、孵化器情况介绍

2、孵化器相关证明材料

3、孵化器在孵/毕业企业情况汇总(此项材料单独成册)

 

第四章孵化器管理

第十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孵化器管理工作。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报表,对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孵化器按照国家、省和市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植。

第十五条各区(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孵化器发展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的中心环节。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促进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各区(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孵化器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各类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战略规划和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十八条孵化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的的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拓展孵化功能,促进企业的加速成长。

第十九条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二十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全市孵化器进行指标审核。对连续2年不合格的,取消其孵化器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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