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支持高新区企业创新产品本地应用。高新区应编制区内企业优秀产品技术与服务目录,同等条件下,各级政府依法优先选用;对不具备竞争性条件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和免责制度,对首购(首用)单位给予风险补助。
第六十三条 支持高新区加大科技项目土地供给。围绕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目标与任务,以保证科研用地为原则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市政府在全市城市规划确定的总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考虑高新区规划,将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到高新区重大科技项目中。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政策措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各政策制定部门负责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本政策措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